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李玉敏)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东莞将对少减员的用人单位,下浮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又能省下一笔钱了。
根据《关于建立我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浮动费率机制的通知》(东社保〔2018〕3号)的相关规定,从2019年3月1日起,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我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的60%,其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0.48%执行;其余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0.5%执行。
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按照失业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东莞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机制按三个档次设置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东莞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费率为0.48%;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东莞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费率为0.64%;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东莞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费率为0.8%。在按上述计算办法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高于现行东莞用人单位费率0.5%的,继续按0.5%费率缴费。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
网友跟贴